《通知》指出,一是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只能用于置換未來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
二是房地產企業在外債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中要列明擬置換境外債務的詳細信息,包括債務規模、期限情況、備案登記情況等,并提交《企業發行外債真實性承諾函》。
三是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要加強信息披露,在募集說明書等文件中需明確資金用途等情況。
四是房地產企業應制定發行外債總體計劃,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穩妥選擇融資工具,靈活運用貨幣互換、利率互換、遠期外匯買賣、期權、掉期等金融產品,合理持有外匯頭寸,保持境內母公司外債與境外分支機構外債、人民幣外債與外幣外債、短期外債與中長期外債、內債與外債合理比例,有效防控外債風險。
據證券日報報道,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7月12日表示,此次發改委發布《通知》,充分體現了防范金融風險的政策導向。尤其是此前關于海外發債的各種例子比較多,所以從防范外部金融風險傳導到國內市場等角度看,政策出臺是非常及時的,也有助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企業的海外發債政策。聯系到近期包括國內公司債、信托融資等領域的收緊現象,后續房企確實需要對融資收緊等趨勢有清醒的認識。
嚴躍進表示,從第一條看,政策明確了外資的用途,即只能置換未來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這個規定具有很強的管控效力,類似的管控在很大程度上會對近期部分房企的海外融資形成利空影響,但也有助于防范相關房企海外發債金融風險的擴大。
他提到,第二條強調了海外發債的登記備案內容,類似的規定在過去也有,但現在強調這一點,體現了對于資金用途更為嚴厲的審查。類似管控也是防范各類違規發債和資金挪用等情況,對于合規發債等行為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嚴躍進表示,第三條強調了發債的信息披露概念,實際上是給了相關機構投資者等更為明確的信號意義,即投資者需要關注企業債券融資的用途,這也是為了防范相關風險的傳導。
第四條屬于對房企發債的風險防范指導,尤其是提到了匯率、利率、幣種、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領域的風險,有助于相關房企在海外融資的時候,增強風險意識,以促進相關發債企業的穩健運行。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加強房地產信托領域風險防控,針對近期部分房地產信托業務增速過快、增量過大的信托公司,銀保監會近日開展了約談警示,要求這些信托公司控制業務增速,提高風險管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