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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政府采購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終止后可以順延中標人嗎?
      2023-05-24 16:05:20   來源:點擊:

      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限制性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對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這是政府采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基本原則。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如果沒有出現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雙方即使協商一致,也不得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2)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這是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終止合同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財政部國庫司以《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問題的函》(財庫便函〔2019〕154號)對哈爾濱市財政局《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有關事項的請示》做了答復。該答復稱,對于供應商履約驗收不合格、雙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執行,原則上不得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需要重新選定供應商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